
- 索 引 号: SM00306-03-2023-00029
- 备注/文号: 明公综〔2023〕192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公安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10-12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非机动车管理,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和使用管理,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等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
(一)工业信息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监管,严厉查处电动自行车企业产品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行为,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
(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宣传的监管,严厉查处在销售电动自行车过程中存在的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行为,特别是将纳入机动车管理的车辆,虚假宣传为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三)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非标产品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严厉查处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的行为。
(四)公安机关要主动联系保险行业,积极推进保险行业承担社会责任,出台电动自行车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险种,支持电动自行车车主购买保险。
二、规范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和使用管理
(五)公安机关要对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和获得CCC认证证书的合格产品,实行常态化注册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非机动车行驶证。对新国标实施前,已经依法办理非机动车牌号(绿牌)的,可以继续上路行驶。
(六)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的监督管理,在总量控制、行业准入、系统管理、场地设置、车辆标准、使用管理等方面予以规范。要督促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单位建立注册和使用人像识别系统,防止未满16周岁人员注册和租赁电动自行车。要督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在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基础上,配置安全驾驶头盔、设置单人座椅,不得拆卸脚踏骑行装置、不得增设前后脚踏站立装置。新增和更新的车辆,车架中心部位应使用斜杠式或者弯梁式连接,避免乘坐人员站立,防止人员超载。
(七)公安机关要加强骑行电动自行车的资格管理,严格管控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为,严格管控电动自行车搭载13周岁以上人员,严格管控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行为。
三、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
(八)公安机关要加强电动自行车的通行秩序管理,重点查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闯红灯、越线停车、逆向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违法安装遮阳伞或雨蓬、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
(九)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骑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行为的劝导力度,及时纠正、教育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教育部门要将学生及家长骑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以及遵守交通法规纳入日常安全教育的管理,有效提升学生出行安全的意识。
(十)市场监督、城市管理、公安机关等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督促互联网、快递、外卖行业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规范化管理,制定行业电动自行车使用行为标准,督促、约谈相关企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四、加大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淘汰和查处力度
(十一)公安机关要针对超标电动车过渡期届满的情况,加大执法管控力度,加强查处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
(十二)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向当地政府提出加快淘汰超标电动车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国家促消费政策,制定以旧换新、折价回购、购车补贴等政策,加快淘汰超标电动车。
五、加强协同共治
(十三)公安机关要主动联合政府相关部门,大力宣传电动自行车的通行管理规定。充分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等关于电动自行车相关的管理规定,引导群众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十四)公安机关要通过典型案例提升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要深入社区、学校、企业、市民广场、电动自行车销售网点等场所,大力开展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宣传,特别是要利用本地涉及电动自行车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以案释法,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
(十五)公安机关要主动取得当地党委政府支持,推进各级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模范带头执行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的规定,倡导骑行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对电动自行车未安装号牌的,未佩戴安全头盔的、骑行超标电动车的不得进出单位办公区域,教育引导本单位工作人员争当文明交通先行者。
(十六)公安、工信、市场监督、城市管理、教育等部门要对照职责,加强工作落实,整体推进,规范管理,并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常态化开展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国标贯彻执行的问题,对规范管理工作进展缓慢或出现纰漏的要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七)公安、市场监督、城市管理、教育部门,要推进电动自行车管理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推进文明交通建设,形成社会共建局面。公安机关要将违规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学生通报给学校,公职人员通报给所在单位,强化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推进文明交通建设。
三明市公安局 三明市教育局 三明市工业和信息局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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