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306-02-2025-00002
- 备注/文号: 明公规〔2025〕1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公安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5-20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实施方案(2024-2028年)》,推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为基础,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开住所落户
(一)购房落户。商品房(含政策性住房)、二手房(含政策性住房、自建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凭产权证明办理落户;产权未办妥的,凭经房管部门备案的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即可先行给予办理落户。
(二)租赁私有住房落户。在本县(市、区)范围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租赁经住建部门租赁备案登记的私有产权住房,可以落户至派出所公共地址。其中在城镇租赁私有产权住房,且该产权住房地址无有效户籍人口的,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以在该租赁私有住房落户。
(三)租赁公租房、廉租房落户。承租人与廉租房、公租房管理部门签订的租赁协议,可以在该租赁住房落户。
(四)办理居住证人员落户。已办理居住证人员可以在居住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
二、全面放开就业落户
(五)录用人员落户。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工作调动人员及共同居住的亲属,均可在就业地单位集体户或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
(六)就业人员落户。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缴纳社保的人员及共同居住的亲属,均可在就业地单位集体户或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
三、全面放开人才落户
(七)先进个人落户。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享受县级以上劳模待遇)、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及共同居住的亲属,均可在就业地单位集体户或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
(八)各类人才落户。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入选县级以上各类优秀人才及共同居住的亲属,均可在就业地单位集体户或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
(九)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大中专毕业生只要愿意到三明落户的,无条件给予落户,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不论是否找到用人单位,可将户口落在当地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集体户、就业单位集体户、派出所的公共地址或城镇的亲友家。
四、全面放开直系亲属进城落户
(十)直系亲属投靠落户。为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全面放开城镇夫妻、父母与子女、孙(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曾孙(曾外孙)子女与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与女婿(儿媳)之间的相互投靠。
五、优化居住证管理
(十一)居住证互通互认。借鉴“福州都市圈”经验,在闽西革命老区涉及的三明、龙岩两个地区,实施居住证互通互认。一是居住登记时间互认。流动人口在闽西革命老区行政区域内办理居住登记后,在闽西革命老区行政区域内流动的,居住登记时间连续计算。二是居住证互认。流动人口持有闽西革命老区行政区域内有效《福建省居住证》到闽西革命老区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符合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和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提供所需证明材料及原居住证,即可前往现居住地派出所申领居住证,不受当地居住满半年的限制。
六、规范集体户设立
(十二)单位集体户。部队、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编制或从业人数满5人的可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由单位指定户口协管员统一负责管理。
(十三)公共地址集体户。公安派出所应当确定一个实际存在地址(一般为公安派出所所址)作为乡(镇、街道)公共地址,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以乡(镇、街道)或村(社区)所在地址作为公共地址,便利各类人员落户。由户籍民警负责该集体户的登记以及日常管理。
(十四)商业、办公楼集体户。以商业、办公楼的楼座为单位设立集体户,用于商业、办公楼等非住宅用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亲属可办理落户登记,由户籍民警负责该集体户的登记以及日常管理。
(十五)集体户的管理。落户集体户人员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定《集体户落户人员公约》,集体户内成员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的,依申请可在集体户地址上设立家庭户另立一户。集体户管理员应当摸清本单位集体户成员的底数,及时了解、掌握集体户内成员是否已取得合法稳定住所,并督促已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将户口迁至现居住地,防止出现集体户口滞留问题。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迅速组织传达学习,加强培训,及时更新办事指南,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上报市局治安支队。
附件:1.集体户落户人员公约
2.无房产承诺书
3.户口迁移办事指南
三明市公安局
2025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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