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306-02-2021-00022
  • 备注/文号: 明公综〔2021〕128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公安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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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市局机关财务报销管理细则(一)》的通知
来源:三明市公安局 时间:2021-06-07 17:22

局属各单位,驻局纪检监察组:

  经请示局领导同意,现将《市局机关财务报销管理细则(一)》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经费报销审批单

  2.差旅费报销单(封面)

  3.差旅费详单(附件)

  4.附件贴粘单

  5.三明市市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6.询价函

  三明市公安局

  2021年5月24日

  市局机关财务报销管理细则(一)

  为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市局机关财务报销管理,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013)》《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办法》《三明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审核审批授权

  (一)市局综合预算草案、预算经费分配与调整、大额资金使用、重大投资等由市局党委会研究决定。10万元以下(含)项目支出及基本支出由分管警保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其中500元(含500元)以下、三明市内旅差费以及往来款收付由警保处负责人审批。

  (二)市看守所、市拘留戒毒所、市警察训练学校等报账凭证,经市局警保处分管财务副处长复核后,报市局分管警保工作局领导审批,其中市内差旅费、单笔500元(含)以下经费开支以及借款、预付款等往来账收付由警保处分管财务副处长审批。

  (三)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部门负责人可指定人员对本部门的报销凭证进行审核确认,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市局机关各单位设定1名或多名报账员,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人员经费报销、固定资产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报销管理

  (一)严格控制现金支出,除慰问金外,公务消费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公务卡或其他移动支付方式结算,对公结算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提取现金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二)规范事前审批,属于事前审批事项而未执行“先批后支”的,不予核销相关费用。填写《支出预算审批表》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三)事前审批项目包括公务接待、出差、出差乘坐飞机、特费支出、定点外车辆维修、1000元以上采购支出等。

  (四)事前审批实行“一事一批”,一个审批事项原则上一次性完成费用报销。除政府采购涉及网上超市采购等“先预付后结算”事项需要复印件外,《支出预算审批表》不得复印使用。

  (五)支付预付款时,使用《支出预算审批表》复印件,核销费用时使用《支出预算审批表》原件。

  (六)提高资金支出进度,预借款项应在任务结束后1个月内核销,支出费用应在任务结束后3个月内报销。

  (七)单位开票信息

  单位名称:三明市公安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00003729358D

  结算发票可以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是专用发票。

  (八)报销费用必须使用发票原件。经办人因工作原因发票丢失,用其他可以证明支出真实性的相关凭证替代发票报销的,经办人应作书面说明,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证明。

  (九)报销凭证含“封面”和“附件”两部分,“封面”由警保处统一制定,“附件”统一采用A4大小纸张。

  (十)各类报销封面和审批表样电子版在“市局警保处主页”(http://44.158.2.9:82/)-“综合服务”栏的“报销封面和审批表样”中下载。

  (十一)报销凭证由经办人(或报账员)填写,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会计(或财务科长)审核、警保处领导复核后,报分管警保工作局领导审批。

  (十二)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对事项的真实性、附件的完整性负责,财务会计、警保处领导、分管局领导按职责承担相关监督管理责任。

  三、报销凭证封面

  (一)“封面”分为《经费报销审批单》(附件1)、《差旅费报销单》(附件2)、《公安特费报销审批单》、《工资表》等,除差旅费、特费、工资外,其他费用报销统一以《经费报销审批单》作为报销封面。

  (二)报销封面数字、金额栏除“大写金额”栏外,其他栏均只填写数字,不附加单位、符号或算式,如“2天”“¥150”“200元”“2×100”“100+80”均属不规范填写。

  (三)填写封面时,“支出事由”“出差事由”等应完整表述,不能以“出差”“办案”“购买办公用品”等简单填写。

  (四)封面中的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否则作废。

  (五)报销封面要求打印部分的内容,手工填写或涂改无效,不得对数字或金额使用涂改液等修复材料涂改。

  (六)报销凭证签字应用清晰可辩认的字体,不得使用签字体;签名应书写全名,不能只写姓氏。

  (七)经办人及所有在报销封面上签字的人员,均视为共同完成对报销凭证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等审核,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四、报销凭证附件

  (一)附件包括发票、经费报告、合同、验收报告、询价表、会议纪要等。

  (二)所有非A4纸大小的附件,粘贴在《附件贴粘单》(附件4)上,做为报销凭证的附件使用,粘贴附件使用胶水,不能使用钉书机装订。

  (三)发票须有经办人签字,按“经办人:姓名+日期”格式在发票正面的空白处填写。按规定须由2人共同经办的支出事项,共同经办人应在发票上签字证明。

  (四)多张发票粘贴在一张《附件贴粘单》上,以实际发票数量计算附件张数。

  (五)报销凭证的“封面”“附件”采用竖向归集,“附件”正面朝上粘贴在“封面”左上角的背面。

  (六)涉密文件原则上不做为附件,由经办人按规定保管,并在报销封面的“备注”栏注明标题、文号等信息。审批报销凭证时,应携带涉密文件。

  五、合同

  (一)所有用于报销附件的合同(含协议等)应有签订日期、生效日期、履约期限、合同总金额、支付方式、违约条款等基本要素,并明确双方(或多方)权利义务。

  (二)合同应有双方(或多方)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保留联系方式;与自然人签订合同的,应由其本人签字,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招标文件约定中标人需要支付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未转入市局账户前,不得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因中标人未及时支付履约保证金导致合同延误签订的,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支付第一笔合同款时,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合同原件、会议纪要(或预算审批表)、验收报告原件、发票原件等。

  (五)支付后续合同款时,应提供合同复印件(可部分提供)和发票原件等。

  (六)支付质保金或退还履约保证金时,采购单位应出具支付函,说明中标人履约情况或质保情况。不得提前支付合同款、质保金或履约保证金。

  (七)支付合同款只能支付到合同约定的指定银行账户,不得支付给第三方。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支付账户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原合同签订双方(或多方)同意。

  六、单位询价采购

  (一)根据《市局机关政府采购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单位自行组织的10万元以下项目,原则上通过询价采购选择中标单位,最低报价的为中标单位,特殊情况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或其他评标方法。

  (二)单位询价采购由采购部门统一制作《询价函》(附件6),询价函应详细描述采购需求,并设定控制价和截止报价日期,并加盖警保处公章。

  (三)询价采购不少于3家,由采购单位、局采购办、审计监督、科通处等不同部门分别询价。在约定时间内应标单位超过3家的,由采购单位、局采购办、警保、审计等部门共同组织开标。应标单位不足3家的,重新组织询价。

  (四)询价函的“报价总额”不得超过“采购控制价”。报批《支出预算审批表》时,以最低报价为报批金额,并附所有询价函。

  七、差旅费

  (一)按照《出差审批单》审批的出差事项填写《差旅费报销单》,一份审批单对应一份差旅费报销凭证,不同审批事项分开报销。《出差审批单》中出差事项审批内容手工填写或涂改无效,因工作需要增加出差人员或出差途中变更出差任务等情况的,应重新审批或就变更事项增加审批。

  (二)同一任务相同出差人员连续多次往返出差的,可以合并审批报销。同一任务不同人员分别出差的,分别审批分开报销。

  (三)一份差旅费报销凭证只使用一张报销封面,以报销封面合计金额为报销金额。出差行程途经多个地方,无法在一张报销封面完整填写行程的,报销封面填满后,填写《差旅费详单》(附件3)详细记录行程。

  (四)《差旅费详单》中的金额不作为报销金额,必须汇总至《差旅费报销单》合并计算总金额。

  (五)出差行程按出发、停留、返程分三行填写:

日期

出发地

目的地

天数

城市间

交通费

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

市内交通费

合计

备注

5.1

三明

福州

1

59.5

 

100

80

239.5

 

5.2-5.3

 

福州

2

 

760

200

160

1120

 

5.4

福州

三明

1

59.5

 

100

80

239.5

 

  (六)“天数”栏为“人数×自然天数”,多人同时往返的,天数合并计算。

  (七)省内住宿费标准

出差地

部级

厅级

其他

三明市内

800

480

320

厦门

800

500

400

福州泉州平潭

800

480

380

省内其他地市

800

480

350

  省外出差住宿费标准见附件5,没有明确地市标准的,执行省份住宿标准。

  (八)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

出差地

市内交通费(未派车)

伙食补助费

三明市内

各县(市、区)

30

60

沙县机场和动车北站

 

30

三明市外

其他地区

80

100

西藏青海新疆

80

120

  (九)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报销往返差旅费用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

  (十)需要乘坐飞机出行的,应事先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警保工作局领导批准,并按规定购买公务机票,出行航线未纳入公务机票或实际购买机票价格低于公务机票价格的除外。

  1.自行采购公务机票网站:www.gpticket.org,使用公务卡(以6282、6283开头的信用卡)结算。

  2..委托定点机构采购公务机票

  (1)福建三明机场有限公司

  (2)厦门航空三明营业部

  (十一)因客观原因超标准住宿或乘坐交通工具的,按限额标准填写报销金额,超出部分由出差人承担。因处理紧急警务需要立即出行无法按标准购票乘坐交通工具的除外(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差旅费报销凭证包括:报销封面、住宿费发票(含支付小票)、消费清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派车单、出差审批单、伙食费发票等。

  八、公务接待

  (一)因工作需要,同一接待对象可以安排1次工作餐,工作餐标准按市直机关二类会议一天用餐标准执行(含餐费、饮品、服务费等),公务接待不得提供烟、酒(含自带酒)和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以及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二)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除陪餐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视情况安排简餐。

  (三)无公函一律不予安排接待,“公函”包括上级下达任务的通知,相关部门发来的公函,市委市政府批转重要来宾呈报表,来宾电话记录等。

  (四)接待对象需要协助安排伙食的,按规定收取伙食费。早餐、午餐、晚餐分别按照不超过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40%、40%收取伙食费;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每人每半天按照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收取交通费。

  (五)“同城活动”指在三明市区(岩前镇、莘口镇、中村乡除外)开展的公务活动,“同城活动”不得接受工作餐安排。但陪同市外接待对象在市区开展公务活动除外。

  (六)陪同市外接待对象在市区公务活动,市外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市外接待对象10人以上的,陪同人员不超过四分之一。

  (七)应邀来我局参加业务指导、授课、讲座、专家论证等公务活动的,食宿和交通费用可由我局按有关规定结算。

  (八)提倡市局机关人员公务外出自行用餐、自主出行,需要对接单位提供工作餐的,应主动提供公函,在报销差旅费用时,应如实申报用餐、用车情况,工作日出差领取补贴的,应如实申报出差情况扣发值勤岗位津贴。

  九、会议费

  (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二类会议

230

150

70

450

三类会议

170

130

50

350

四类会议

150

130

40

320

  (二)市局召开的年度工作例会及其他全市性会议为三类会议,其他均属四类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三)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其中工作人员不超过会议代表8%。四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50人,工作人员不超过会议代表人数的6%。

  (四)报销会议费,应提供会议费预算单、结算单、发票等附件,并在内网公示会议费使用情况。

  十、培训费

  (一)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和

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培训

(厅级为主)

360

150

70

20

600

二类培训

(处级为主)

300

130

50

20

500

三类培训

(科级及以下)

270

130

30

20

450

  训练基地在此标准内制订相关费用限额标准。

  (二)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三)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讲课费标准为:

  1.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不超过400元;

  2.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不超过500元;

  3.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不超过1000元;

  4.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市局机关民警授课的,讲课费按照上述标准的50%领取。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四)工作人员不超过参训人员的8%,最多不超过10人。

  (五)报销培训费,应提供培训费预算单、结算单、发票等附件。

  十一、小额修缮

  (一)单项维修维护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含)的,适用《三明市公安局小额修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超过限额的,参照分散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二)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含)修缮项目,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小额修缮中标单位组织实施。其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的,由分管警保工作局领导审批。

  (二)预算金额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小额修缮项目,由使用单位负责验收;其他项目由使用单位组织,警保处、审计处及有关专家共同参与验收。

  (三)预算金额在3千元以下(含3千元)项目不进行预决算审核;3千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每季度汇总后进行决算审核;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进行预算、决算两次审核。

  (四)市局业务用房维修改造原则上由小额修缮中标单位负责设计方案,并编制工程造价。按规定需要对设计和造价预算进行招投标的项目除外。

  十二、网超采购

  (一)根据《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和《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品目及采购金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购〔2017〕34号)规定精神,采购纳入网上超市采购品目且在一定预算金额以下的货物和服务必须通过网上超市采购。

  (二)单次采购网上超市品目产品30万元(不含)以下的,可以按网超价格直接采购,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的,应通过网上议价、网上竞价或网上询价方式采购。

  (三)三明市网上超市网址为:http://zfcg.cz.sm.gov.cn/(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三明分网)。

  (四)网超产品价格由三明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统一制定,填报支出预算时,预算金额不得超过网超产品价格标准。

  (五)采购空调时,应详细阅读“产品参数”中的“详细说明”,目前空调外机挂架、增加铜管(超过3米)以及打洞费用未列入空调价格,填报《支出预算审批表》时,应充分考虑此项费用。

  (六)网上直购限额以下的网超采购,有必要时可以通过线下议价以降低采购费用。线下议价由局采购办组织,采购单位、局采购办、审计、科通等市局政府采购成员单位共同参与。

  (七)通过网上超市采购货物、设备的规格、型号、供应商由采购单位负责确定,报局采购办组织采购。

  (八)网超采购由采购单位组织验收。

  十三、本细则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2021年6月1日前已经完成审批的各种审批单、报销单继续使用,不需要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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