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维保服务项目询比价采购公告
来源:三明市公安局 时间:2024-12-09 08:56

各相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维保服务进行询比价采购。欢迎国内有资质和能力的单位、企业参与提供本项目报价。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维保服务

  二、项目概况及内容

  1.项目概况

  采购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维保服务,系统在市公安局十二楼机房设置平台服务器1台、存储服务器2台,在车管大队、驾管大队、直属一二大队设置执法记录仪采集终端10台,执法终端设备若干,维保服务主要包括服务器硬件及系统、执法记录仪平台管理软件、采集终端设备硬件及系统、执法记录仪终端设备的定期巡检、系统性能监测、优化维护、故障排查等。

  2.采购预算

  预算金额:人民币40000元,预算金额同时为最高限价,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预算金额。

  3.项目标的及技术要求

  详见附件

  4.商务条件

  序号

  类型

  要求

  1

  交货时间

  20241221日前

  2

  交货地点

  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3

  交货条件

  验收合格

  4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5

  履约验收方式

  软件系统、硬件设备巡检、维护等工作至少每两周开展一次,并制作工作日志,未制作工作日志和工作日志未经过交警支队使用部门确认的,不予结算费用。

  6

  合同支付方式

  合同期限为自签订之日起1年,费用为合同到期后一次性结算。

  5.其他商务要求:

  5.1本项目采用最低价评标法,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造成采购人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2成交供应商须提供7×24×365小时技术服务和应急故障处理服务,在接到采购人故障报修的4个小时内派出技术人员到场处理(简单故障,可通过电话指导采购人即时解决) 

  5.3成交供应商对该系统进行维保主要包括日常巡检和故障维修两部分。

  5.3.1日常巡检:成交供应商派遣技术工程师根据本合同所约定的维保服务范围和定期为采购人该系统提供巡检服务,以保证该系统的正常运行。具体内容为成交供应商安排技术工程师在采购人所在地区提供以下服务:

  5.3.1.1软件系统、硬件设备巡检工作至少每两周开展一次,并做好工作日志与采购人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5.3.1.2具体服务内容详见“3.项目标的及技术要求”;

  5.3.1.3成交供应商负责指导采购人的工作人员正常操作及安全使用各系统的设备,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5.3.2故障维修:成交供应商派遣技术工程师对其在日常巡检过程中发现的故障或采购人报修的故障进行维修,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5.3.3维修的启动:成交供应商对其提供日常巡检过程中发现的故障,应做好相关的记录,报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5.3.4维修时间:普通故障应即时完成维修(常用小型零部件须提供备品),较大的故障的维修时间及方案由成交供应商提出,并经采购人书面确认。

  5.3.5零配件和设备、材料的更换:成交供应商在提供维修服务过程中发现需要更换零配件和设备、材料的,应经过采购人的书面同意。单次维修需要更换的零配件、设备、材料小于1000元的,采购人在确认购买后由成交供应商代为采购;需要更换的零配件、设备、材料大于1000元(含)以上的需上报采购人审核后由采购人依照采购程序采购,更换的零配件、设备、材料应返还采购人,成交供应商不得私自留存。

  5.3.6保修:成交供应商对负责维修或更换的零配件、设备、材料,从维修或更换之日起提供3个月的免费保修(非正常使用所造成的损坏除外),零配件、设备、材料另有保修规定的从其规定。

  5.3.7验收:维修完成后由采购人验收,采购人书面确认维修工作内容、维修结果作为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付款的依据。

  5.3.8需外送修理的,外送修理的时间和费用需经采购人确认。

  5.4成交供应商每个月就其提供的日常维保服务的工作日志:该系统的运行情况、零配件和设备材料的使用及更换情况等向采购人提供书面报告,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工作验收合格后对该报告进行书面确认。

  5.5成交供应商应采购人要求每次对该系统进行改动后,应提供相应的资料交给采购人留底。

  6.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不收取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在履行合同期间如有违约及无未了事项的情况下,在合同应付金额中相应扣除。

  7.违约责任:

  7.1成交供应商未按照约定定期开展系统巡检工作超过3次的(含3次),成交供应商除应支付本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外,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支付已履行合同费用。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

  7.2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进行故障排除的,每延迟1小时支付违约金50元。在约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维修的,则采购人有权自行安排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人有权从合同中直接扣除该费用,费用不足扣除的,由成交供应商补足不足部分。

  7.3如因特殊原因成交供应商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巡检和维修,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延长或推迟巡检和维修时间。

  7.4成交供应商违反保密协议相关规定,除应赔偿违约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外,还应支付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

  7.5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三、报价文件要求

  报价文件为一本正本,密封送达,包括下列内容:

  1.提交企业(报价企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要求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2.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项目报价单(含具体报价和型号参数)和技术、商务响应承诺函,报价单位请预留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联系方式

  请将报价文件(加盖公章)于2024121612前送至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联 系 人:罗警官 18906086932,陈警官 0598-8968333

  邮寄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五路乾龙新村189

      编:365000

  特此公告。

   

  附件:项目标的及技术要求

   

   

                            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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