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关于郭伟公安交通违法处罚告知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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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告知人 |
机动车驾驶证号 |
违法时间 |
违法地点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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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郭伟 |
3504021983****2012 |
2021.07.28 |
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北路 |
1.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 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95条第1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0条第(3)项、第71条第(1)项 |
罚款一千五百元 |
以上被告知人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提出申辩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我队提出。如果要求听证,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向我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对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将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听证条件的,公安机关将在10日内举行听证。对放弃听证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直属一大队
2021年08 月 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