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张凤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告知的公告
序号 |
被告知人 |
机动车驾驶证号 |
违法时间 |
违法地点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
1 |
张凤珍 |
3521211973****1325 |
2020.11.03 |
三明市梅列区东新五路 |
1.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2.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3.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七项、第七十二第二项 |
罚款62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闽G0C41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
以上被告知人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提出申辩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我队提出。如果要求听证,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我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对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将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听证条件的,公安机关将在十日内举行听证。对放弃听证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 年 11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