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公安局本部净水设备项目采购公告
来源:三明市公安局 时间:2026-07-02 17:51

各相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三明市公安局净水器采购项目进行比价采购。欢迎国内有资质和能力的单位、企业参与提供本项目报价。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三明市公安局净水器采购

  二、项目概况及内容

  1.项目概况

  需在市局本部(三元区新市北路899号)26个区域增加净水器设备用于直饮式取水。

  2.采购预算

  预算金额:人民币41600元,预算金额同时为最高限价,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预算金额,超过报价为无效报价。

  3.项目标的及技术要求

  详见附件。

  4.商务条件

 序号

  类型

  要求

  1

  交货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2

  交货地点

   三明市公安局(新市北路899号)

  3

  交货条件

  项目调试完成且验收合格

  4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5

  履约验收方式

  调试完成后验收

  6

  合同支付方式

  项目调试完成且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100%,

  5.其他商务要求:

  (1)本项目采用最低价中标法,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未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造成采购人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成交供应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到货并完成调试,超期未完成的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造成采购人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本项目所有产品保修期3年,保修期因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维保期内确认无法修复的应予以更换同类产品。

  6.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7.违约责任:

  7.1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的,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成交供应商需按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采购人。

  7.2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设备按时交付甲方使用的,延期7天内(含7天)的,按合同总额的3%支付逾期违约金;延期8-15天(含15天),按合同总额的8%支付逾期违约金;延期16-30天(含30天),按合同总额的10%支付逾期违约金,延期超过30天,除按合同总额的15%支付逾期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采购合同。

  7.3成交供应商未提供合同约定的产品和设备,或提供的产品和设备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或国家相关标准的,成交供应商应在15天内予以更换,并支付合同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逾期未更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成交供应商应支付合同价款2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甲方造成的损失。

  7.4在明确违约责任后,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7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7.5 在安装过程中,如因成交供应商的原因产生的一切安全生产事故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我方无责。

  7.6 货物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报价文件要求

  报价文件为一本正本,密封送达,包括下列内容:

  1.提交企业(报价企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要求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2.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项目报价单(含具体报价和型号参数)和技术、商务响应承诺函,并加盖企业公章,报价单位请预留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4.报价金额需包含但不限于安装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辅材、打孔及人工费、发票税费等各类费用,我方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四、联系方式

  请将报价文件(加盖公章)于20267918:00前邮寄或送至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区新市北路899号)7711办公室。

  联系人:罗警官15259808335,廖警官0598-8962204

  邮寄地址: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北路899

  邮  编:365000

  特此公告。

 

 

  三明市公安局

                                   202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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