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现将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满分教育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满分学习、考试的机动车驾驶人,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附件: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驾驶人驾驶证停止使用公告
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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