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三明市公安局AED设备采购项目,邀请国内有相关资质公司参与提供报价。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三明市公安局AED设备采购
二、项目概况及内容
1.项目概况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党委《公安政治工作服务保障公安工作现代化行动计划(2024-2027年)》和我省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安机关应急救护工作,拟购AED设备。
2.采购预算
预算金额:人民币10000元/台。采购数量6台。预算金额同时为最高限价,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预算金额,实际项目分为2个包,包1为三明市公安局,数量5台;包2为三明市公安局三钢三化分局,数量1台,中标后包1与三明市公安局签订合同,包2与三明市公安局三钢三化分局签订合同。
3.项目标的及技术要求(详见附件)
4.申请人资格要求
4.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4.2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应取得相应的医疗器械生产及经营许可证,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1.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投标货物属于第一类产品器械的,须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进口产品除外);投标人为经营性企业的投标货物属于第二、三类产品器械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投标货物属于第二类产品器械的,须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投标货物属于第一类产品器械的,则无需提供此项。2.投标货物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产品器械的,须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属于第二、三类产品器械的,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所有证件必须真实有效。(2)中国国家强制产品认证证书(若有):提供有效的中国国家强制产品认证证书(CCC)证书承诺函或认证证书复印件。本次拟采购产品若有属于中国国家强制产品认证证书(CCC)产品的,投标人须提供所投产品具有中国国家强制产品认证证书(CCC)证书承诺函(格式自拟)或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
5.商务条件
序号 |
类型 |
要求 |
1 |
交货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 |
2 |
交货地点 |
三明市公安局 |
3 |
交货条件 |
验收合格 |
4 |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
否 |
5 |
履约验收方式 |
到货验收 |
6 |
合同支付方式 |
预留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到货验收合格且安装调试完成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5%;项目设备试运行期(验收合格起1年)内无故障,再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 |
6.其他商务要求
6.1本项目采用最低价评标法,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造成采购人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2成交供应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到货并完成安装调试,超期未完成的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造成采购人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3成交供应商须提供7×24小时技术服务和应急故障处理服务,在接到采购人故障报修的2个小时内派出技术人员到场处理。
6.4本项目所有设备(含软件)保修期3年,期间因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24小时内无法修复的应提供备机,确认无法修复的应予以更换同等配置设备。
6.5成交供应商须按照采购人需求提供现场保障服务,重大活动期间提前派出技术人员到场巡检,活动期间提供现场技术保障。
7.履约保证金
按合同总金额5%收取。履约保证金将在成交供应商履行合同结束且无违约及无未了事项的情况下,经成交供应商提出申请后予以无息退还。
8.违约责任
8.1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的,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成交供应商需按合同价格的10%偿付给采购人违约金。
8.2在签订采购合同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采购人可进一步提出索赔:
8.2.1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实际情况与投标文件响应不符的,或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交货的,采购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赔偿;
8.2.2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是原装正品或来源渠道不合法、不合规,不能享受原厂或原厂认可的售后维修机构售后服务的;
8.2.3合同签订生效后按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初验工作为项目完工。延期7天以内(含7天),按合同总金额的3%支付逾期违约金;延期8-15天(含15天),按合同总金额的8%支付逾期违约金;延期16-30天(含30天),按合同总金额的10%支付逾期违约金;延期超过30天,除按合同总金额的15%支付逾期违约金外,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若因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采购人所受损失。采购人所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如未造成重大损失及影响的,采购人也可根据违约金额延长项目维保期限或补充采购相应等值货物,预留尾款不少于总价5%至延长维保期结束后根据维保情况支付。
8.2.4成交供应商不能交货或不能完成合同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除外);
8.2.5成交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
8.2.6在签订采购合同之后,成交供应商要求解除合同的;
8.3成交供应商履行售后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采购人有权扣减尾款。
8.4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成交供应商的权利。
8.5在合同期内,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及数据如发生安全问题,确认为成交供应商失误造成的,采购人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8.6在明确违约责任后,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三、报价文件要求
报价文件为一本正本,密封送达,包括下列内容:
1.提交企业(报价企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要求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2.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3.提供项目报价单(含具体报价和型号参数)和技术、商务响应承诺函(格式自拟)并加盖公司公章,参与报价的单位请预留联系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联系方式
请将报价文件(加盖公章)于2024年12月12日前送至三明市公安局。
联系人:林警官18350866152,廖警官0598-8962204
邮寄地址: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北路899号
邮编:365000
特此公告。
附件:AED项目标的及技术要求
三明市公安局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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