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告知人 |
机动车驾驶证号 |
违法时间 |
违法地点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
1 |
陈育棠 |
3504261970****5012 |
2024.10.02 |
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南路红印山天桥 |
1.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2.符合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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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1款、第2款、第110条第2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2条第(2)项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五百元;闽GK2978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
以上被告知人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提出申辩、陈述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对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将在两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听证条件的,公安机关将在十日内举行听证。对放弃听证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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