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肖树建公安交通违法处罚告知的公告
来源:三明交警法制大队 时间:2024-11-15 17: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序号

被告知人

机动车驾驶证号

违法时间

违法地点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1

肖树

3504021967****5017

2024.9.4

三明市三元区乡道碧瑞线5公里120米

1.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2.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3.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4.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5.符合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1款第100条第1款、第2款、第90条第95条第1款、第110条第2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2条第(2)项、第65条第(1)项、第67条第7项

警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闽G0K536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以上被告知人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申辩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单位提出,公安机关将对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知人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五日内向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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