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告知人 |
机动车驾驶证号 |
违法时间 |
违法地点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
1 |
肖树建 |
3504021967****5017 |
2024.9.4 |
三明市三元区乡道碧瑞线5公里120米 |
1.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2.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3.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4.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5.符合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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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100条第1款、第2款、第90条、第95条第1款、第110条第2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2条第(2)项、第65条第(1)项、第67条第7项 |
警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闽G0K536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
以上被告知人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申辩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单位提出,公安机关将对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知人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五日内向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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