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关于马全炳、陈正隆公安交通违法处罚告知的公告
来源:梅列交警大队 时间:2024-11-14 10:4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序号

被告知人

机动车驾驶证号

违法时间

违法地点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1

   

   

   

   

   

   

马全炳

  35040319525****4017

  2024.9.25

三明市三元区岩前至吉口

1.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

3.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1款、第2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2条第(2)项、第71条第(1)项、第67条第7项

警告、罚款八百元;闽G0Z51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2

   

陈正隆

  3504211977****4039

  2024.9.26

三明市三元区复康路

1.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

  3.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1款、第2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2条第(2)项、第71条第(1)项、第67条第7项

警告、罚款八百元;闽G9G61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以上被告知人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申辩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日内向我队提出。

       

  

  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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