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序号 |
被告知人 |
机动车驾驶证号 |
违法时间 |
违法地点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
1 |
陈育棠 |
3504261970****5012 |
2024.10.2 |
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南路红印山天桥 |
1.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2.符合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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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1款、第2款、第110条第2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2条第(2)项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五百元;闽GK2978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
以上被告知人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申辩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单位提出,公安机关将对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知人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五日内向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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