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序号 |
被告知人 |
机动车驾驶证号 |
违法时间 |
违法地点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
1 |
郑光兴 |
3504251985****3111 |
2024.9.14 |
三明市三元区工业北路翁墩油库路段 |
1.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 3.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1款、第2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91条第1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2条第(2)项、第71条第(1)项 |
罚款一千八百元;铭牌为2007年5月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
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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