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序号 |
被告知人 |
机动车驾驶证号 |
违法时间 |
违法地点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
1
|
李复城 |
3504201963****4579 |
2024-10-07 22:33:00 |
永安市燕江南路万佳酒店路段 |
1.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非汽车类机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1款、第2款、第91条第1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1条第1项、第72条第2项之规定 |
吊销李复城机动车驾驶证,收缴报废车辆闽G1S436二轮摩托车并强制报废,处以罚款人民币一千八佰元整
|
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0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