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序号 |
被告知人 |
机动车驾驶证号 |
违法时间 |
违法地点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
1 |
高加陆 |
3504251971****3115 |
2024.08.02 |
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 |
1.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 3.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1款、第2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2条第(2)项、第71条第(1)项、第67条第(7)项 |
警告、罚款八百元;闽G2P27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
以上被告知人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申辩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日内向我队提出。
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
202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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