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关于李治新公安交通违法处罚告知的公告
来源:梅列交警大队 时间:2024-06-07 17: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序号

被告知人

机动车驾驶证号

违法时间

违法地点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1

李治新

4127261970****2832

2024.04.11

三明市三元新市中路三元税务局路门口

1.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

3.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5条第(2)项、第71条第(1)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78条第4项

罚款1320元

以上被告知人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申辩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日内向我队提出。  

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直属大队

202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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