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关于吴爱华公安交通违法处罚告知的公告
来源:梅列交警大队 时间:2024-05-07 10: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序号

被告知人

机动车驾驶证号

违法时间

违法地点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1

吴爱华

3325251988****6323

2024.03.08

三明市国道534线325公里332

1.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

3.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1款、第2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2条第(2)项、第71条第(1)项、第67条第(7)项

罚款九百元;闽GAS271号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以上被告知人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申辩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日内向我队提出。


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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