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刘开生公安交通违法处罚告知的公告
来源:三明交警法制大队
时间:2024-01-15 10: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序号 |
被告知人 |
机动车驾驶证号 |
违法时间 |
违法地点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
1 |
刘开生 |
3504021964****5035 |
2023.12.18 |
三明市三元区工业北路列西道口 |
1.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2.符合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1款、第2款、第110条第2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2条第(2)项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500元;闽GZ401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
以上被告知人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对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将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听证条件的,公安机关将在十日内举行听证。对放弃听证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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