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关于刘江飞、黄奕富、朱先国、陈明东、吴德强、唐欢、张梓全等7人公安交通违法处罚告知的公告
来源:梅列交警大队 时间:2023-11-24 1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序号

被告知人

机动车驾驶证号

违法时间

违法地点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1

刘江飞

5303241993****2138

2022.04.24

三明市三元区东新五路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

3.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4.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

5.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95条第1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1条第(1)项、第70条第(3)项、第67条第(7)项、第65条第(11)项

警告;罚款1500元

2

黄奕富

3505831995****25817

2022.04.29

三明市三元区工业北路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非汽车类机动车

3.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4.未随车携带驾驶证

5.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95条第1款、第90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1条第(1)项、第67条第(7)项、第70条第(3)项、第65条第(1)项

罚款1620元

3

唐欢

4113231987****2015

2021.10.15

三明市三元区工业北路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非汽车类机动车

3.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4.未随车携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95条第1款、第90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1条第(1)项、第70条第(3)项、第65条第(1)项

罚款1520元

4

吴德强

5129251973****7393

2021.08.07

三明市三元区工业北路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1条第1项

罚款1300元

5

陈明东

3504031969****1035

2022.05.03

三明市三元区工业北路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非汽车类机动车

3.未随车携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90条、第95条第1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1条第(1)项、第65条第(1)项

警告;罚款1320元

6

朱先国

3601211970****641X

2021.11.12

三明市三元区工业北路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

3.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4.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95条第1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1条第(1)项、第67条第(7)项、第70条第(3)项

罚款1600元

7

张梓全

3504271970****8016

2022.04.10

三明市三元区河西路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

3.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95条第1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1条第(1)项、第70条第(3)项

罚款1500元

以上被告知人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申辩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日内向我队提出。

 

 

 

 

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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