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序号
被告知人
机动车驾驶证号
违法时间
违法地点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1
刘江飞
5303241993****2138
2022.04.24
三明市三元区东新五路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
3.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4.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
5.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95条第1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1条第(1)项、第70条第(3)项、第67条第(7)项、第65条第(11)项
警告;罚款1500元
2
黄奕富
3505831995****25817
2022.04.29
三明市三元区工业北路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非汽车类机动车
3.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4.未随车携带驾驶证
5.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95条第1款、第90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1条第(1)项、第67条第(7)项、第70条第(3)项、第65条第(1)项
罚款1620元
3
唐欢
4113231987****2015
2021.10.15
三明市三元区工业北路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非汽车类机动车
3.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4.未随车携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95条第1款、第90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1条第(1)项、第70条第(3)项、第65条第(1)项
罚款1520元
4
吴德强
5129251973****7393
2021.08.07
三明市三元区工业北路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1条第1项
罚款1300元
5
陈明东
3504031969****1035
2022.05.03
三明市三元区工业北路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非汽车类机动车
3.未随车携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90条、第95条第1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1条第(1)项、第65条第(1)项
警告;罚款1320元
6
朱先国
3601211970****641X
2021.11.12
三明市三元区工业北路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
3.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4.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95条第1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1条第(1)项、第67条第(7)项、第70条第(3)项
罚款1600元
7
张梓全
3504271970****8016
2022.04.10
三明市三元区河西路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
3.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95条第1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1条第(1)项、第70条第(3)项
罚款1500元
以上被告知人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申辩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日内向我队提出。
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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