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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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告知人 |
机动车驾驶证号 |
违法时间 |
违法地点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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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刘春根 |
3622021964****6651 |
2021.07.30 |
三明市三元区东新五路 |
1.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500元;闽G0A39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
以上被告知人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提出申辩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我队提出。如果要求听证,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我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对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将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听证条件的,公安机关将在十日内举行听证。对放弃听证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 年 08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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