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蒲元勇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告知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序号 |
被告知人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违法时间 |
违法地点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
1 |
蒲元勇 |
5129231970****6091 |
2021-04-01 20:23:00 |
沙县长富路 龙湖天城路段 |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3: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95条第1款、第100条第1款、第2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5条第1项、第72条第2项之规定 |
处以警告;罚款1500元;吊销蒲元勇机动车驾驶证,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闽G4X46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
以上被告知人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提出申辩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我队提出。如果要求听证,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我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对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将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听证条件的,公安机关将在十日内举行听证。对放弃听证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明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