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序号 |
被告知人 |
机动车驾驶证号 |
违法时间 |
违法地点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
1 |
刘家裕 |
35040319****015011 |
2020年5月8日21时39分 |
三明市三元区江滨南路下洋二路 |
①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② 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
吊销刘家裕机动车驾驶证,罚款伍佰贰拾元,并收缴闽G0T52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 |
以上被告知人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提出申辩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我队提出。如果要求听证,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我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对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将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听证条件的,公安机关将在十日内举行听证。对放弃听证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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