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梅列交通警察大队关于邓邦镇公安交通违法处罚告知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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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告知人 |
机动车驾驶证号 |
违法时间 |
违法地点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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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邓邦镇 |
3504271976****3552 |
2019.08.06 |
三明市梅列区东安路 |
1.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 2.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3.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2)项、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第(3)项、第七十一条第(1)项、第七十二条第(2)项 |
罚款一千元;悬挂“闽G9C44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
以上被告知人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提出申辩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我队提出。如果要求听证,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我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对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将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听证条件的,公安机关将在十日内举行听证。对放弃听证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梅列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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