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不真实 领罚超百万?警惕!保险业务记录下笔需谨慎
来源:公安局宣传处 时间:2020-10-30 16:52
  保险业务材料的失实记载是业内高发问题,与“百万罚单”结合的化学反应则进一步引发了业内关注。一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北分”)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被罚超百万的消息甚嚣尘上。10月26日,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多家险企均因上述违规行为“吃下”罚单。业内人士表示,这类被监管屡禁不止的现象背后,可能还存在利用保险形式钻法律法规“漏洞”、进行利益转移、乃至偷税漏税等深层次问题。

  北京银保监局发布的罚单显示,人保财险北分大兴支公司和昌平支公公司及海淀营业部分别被罚50万元、50万元、40万元,对应责任人吴卫、曹阳、宋悦则分别被罚10万元、10万元、7万元,主要违法违规事由均为“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合计罚金为167万元。关于处罚事由具体情况及经过,北京商报记者对人保财险北分进行了采访,截至发稿未得到回应。

  实际上,“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这一违规行为在业内并不罕见。据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年内有相关罚单近20张。以8月初,某寿险公司被连开三张罚单为例,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销售人员信息、校园险业务保费缴纳信息以及学生险业务承保信息的问题,被罚35万元,两主要责任人分别被罚3万元和5万元。

  “保险公司,特别是从事具体业务的分支机构,一方面为了采取不合规的手段争抢业务,一方面想逃避监管,于是往往在业务事项上做虚假记录。”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介绍称,根据《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保险机构“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一般主要是指保险机构的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或者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专项报告或资料不真实。

  同时,北京商报记者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发现,根据第一百七十一条,有“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三种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缘何监管对保险业务记录的真实性如此看重?对此,李文中解释称,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市场进行有效监管调控是以各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为基础的,如果这些报告、资料不真实就会导致监管调控政策发生偏差,甚至出现重大失误,隐藏重大风险。

  “预计相当长的时期内,监管部门会持续这种监管风格。”李文中认为,近年来监管部门加大了对保险机构未真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的处罚力度。这是“严监管”的体现,也是规范保险市场秩序,防范风险,树立保险行业形象的需要。

  而关于如何对这类现象进行整改,李文中建议,对于监管部门而言,首先,需要继续坚持这种监管高压不放松,以规范市场行为,为我国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树立良好形象;其次,也需要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对相关监管政策进行优化完善,减少对市场的不必要干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自动调节,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

  而对于保险公司,李文中则表示,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与管理是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基础:“因此,保险公司内部要加强治理与管理,特别是对于合规性的要求。保险公司在制定考核指标时不能过份强调业务量,也需要注重业务质量和经营行为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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