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公安局
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市局机关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市局及市局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
第三条 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通过互联网三明市公安局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布。
第四条 公文的拟稿单位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对照《三明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暂行规定》要求,确定公文公开属性,并在三明市公安局公文处理单上注明。属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填写相关内容概述;属于不予公开的,应注明具体理由。
第五条 根据公文处理的流程,逐级对公文的公开属性进行审核。拟稿单位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可申报市局公开办审核(需提供申请确定的公文、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以及有关参考材料)。市局公开办应及时组织市局保密办、法制支队等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后送拟稿单位按程序继续办理。
第六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
第七条 联合行文的,由主办单位首先提出公开属性意见,协办单位依次会签。意见不一致的,联合行文单位应当先行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单位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送市局公开办协调。市局公开办提出意见后,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八条 转发有关部门的公文,拟稿单位如无法确定公开属性的,应征求原发文单位的意见。
第九条 公文签发后,拟稿单位应按照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属性分别填写《三明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表》和《三明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目录表》,由单位主要领导在目录表上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属主动公开的,在文件签发起15个工作日内,由市局办公室将目录表、公文原件2份及电子文档一并报送至市局公开办,市局公开办在文件签发起的20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该信息通过本局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或举办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全文发布,并按规定报送市档案馆;属于依申请公开的,要将目录表(含电子文档)于每月底汇总送市局公开办(各单位应自行保留1份目录表、原件及电子文档)。
第十条 公安机关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招标采购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三明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表
2.三明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目录表
附件1
报送单位: (盖章)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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