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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解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来源: 时间:2011-04-08 16: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51日起施行。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条例》的有关内容和精神,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多次下发文件,部署、推动政务公开工作。

  为了统一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强化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明确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畅通政府信息的公开渠道,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国务院制定了《条例》。

  问:按照《条例》规定,哪些单位应当公开政府信息?

  答:《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这两类主体是政府信息的拥有者,也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者。《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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