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公安局 三明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印发《从严管控煤矿民爆物品十条规定》的通知
明公综〔2022〕130号

三元、永安、大田、将乐、清流县(市、区)公安局(分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涉爆单位主体责任,强化监管职能,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防范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结合三明实际,市公安局、市煤炭管理局联合制定了《从严管控煤矿民爆物品十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对于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承接煤矿业务的,参照执行。各地工作中遇有情况请及时报告市公安局、市煤炭管理局。

  三明市公安局   三明市煤炭管理局

  2022年6月28日

   从严管控煤矿民爆物品十条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涉爆单位主体责任,强化监管职能,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防范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结合三明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将管理机构情况报当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及涉爆人员、涉爆各环节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组织开展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二、严格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管控。煤矿企业新录用的从业人员,必须在3日内报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背景审查。承担井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煤矿企业应定期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安全技能、岗位风险教育培训。县级公安机关要定期开展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警示教育和安全风险排查,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动态管控。

  三、严格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煤矿企业要配足爆破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1个工作面原则上由1个采掘班组固定负责,每个采掘班组至少配备1名爆破员、1名安全员,并指定1人为班组长负责安全管理。工作面数量及对应采掘班组情况应报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下井人员必须携带标识卡,以便公安机关和煤炭管理部门通过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检查其在岗在位情况。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并在起爆前检查爆破点的甲烷浓度。

  四、严格民爆物品购买审批。煤矿企业应根据单位月度生产计划、工作面情况等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确定每个月的民爆物品使用量,并以实际围岩情况核定每个班组当班领用民爆物品上限。爆破作业说明书经由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签字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和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同时要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煤矿生产要素监管机制的通知》(矿安闽〔2022〕42号)要求,每月向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和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送《福建省煤矿生产要素表》,作为公安机关民爆物品购买审批的依据。

  五、严格民爆物品流向监控管理。每个采掘班组的爆破员、安全员应同时到民爆物品储存库领取民爆物品,领取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定上限,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多领的,必须事先逐级报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煤矿分管领导同意。爆破作业结束后,当班剩余民爆物品应由爆破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共同清点、核对剩余民爆物品并全部清退回库。煤矿企业应督促爆破作业人员如实做好出入库登记本、爆破作业现场登记本等台账登记,并严格落实“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制度。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要加强民爆物品流向信息监管,每月会同煤矿管理部门,根据爆破作业说明书、《福建省煤矿生产要素表》等,查询比对民爆物品管理信息系统,综合分析研判,注意发现异常。

  六、严格民爆物品末端管控。采掘班组工作包括打炮眼、装药、爆破、出煤或出碴、装车等,其中装药、爆破必须由爆破员实施,安全员负责监督。往爆破作业地点运输民爆物品、煤矿井下爆破应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在各个工作面巡查,监督、指导作业并组织处理盲炮或其他安全隐患,如工作面过远或太多无法同时兼顾的,应加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各个班组领取的民爆物品不得混放、混用,每个工作面应设置专用爆炸物品箱并加锁,分开存放雷管、炸药并保持安全距离,钥匙由爆破员亲自保管。作业时零散雷管不得随意放置,必须存放在专用作业保管箱。

  七、严格民爆物品治安防范措施。煤矿企业要加强矿区巡查,对废弃硐口切实封堵关死,防止破坏。要在所有主硐口、斜井,通风口安装视频监控、报警器,确保所有人员只能从主硐口进出,并在主硐口安装人脸识别系统,严格落实出井人员检身制度等,坚决防止民爆物品非法带到井上,流入社会。要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人防、技防、物防、犬防措施,执行双人双锁、24小时专人值守,每班不少于3人、每小时至少巡视一次制度,有条件的煤矿企业要积极探索民爆物品井下库建设。

  八、严格停工停产期间民爆物品监管。煤矿企业停工停产期间严禁私自生产。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在煤矿停工停产前要严格控制民爆物品购买审批,尽量减少停工停产期间民爆物品库存量,在煤矿停工停产后,会同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督促煤矿企业将井下库剩余民爆物品退回总库。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属地派出所要加强巡查,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停工停产政策。

  九、严格民爆物品联合监管工作制度。公安机关和煤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民爆物品的联合监管。除各自履行日常检查职责外,县级公安机关、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季度至少对辖区所有煤矿企业民爆物品开展一次联合检查。市煤炭管理局、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依托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部门联席会议,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同时,县级煤管部门、治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通报煤矿企业生产、技改或停业整顿等状态、企业违法违规以及限制、停止使用民爆物品等信息。

  十、严格煤矿企业责任追究。公安机关和煤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虚构事实逃避监管行为以及安全隐患比较突出的煤矿企业列为监管重点,加大专项督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的频次和力度,直到采取联合蹲点监管等措施。同时要加大打击查处力度,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于发现煤矿企业存在涉爆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规严肃查处;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爆物品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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