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举报酒醉驾交通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明公综〔2022〕17号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市局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酒驾醉驾违法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的工作部署要求,发动和鼓励群众积极参与举报酒醉驾交通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治理局面。经市局研究决定,制定《举报酒醉驾交通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公安局

  2022年1月30日

  举报酒醉驾交通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群众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酒醉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坚决防范和遏制涉酒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三明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酒醉驾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与奖励工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三条 举报人应通过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地提供发生酒醉驾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以及车辆行驶方向等情况,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举报线索的受理、查办和奖励等工作。

  第五条 对举报驾驶人酒醉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每一起奖励1000元;奖励金在查证属实后通过现金领取、银行转账(含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发放。

  第六条 对同一起酒醉驾交通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按一起进行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人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不得威胁、敲诈涉嫌违法的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酒醉驾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件、住址和联系电话等详实信息,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取证。

  第九条 举报酒醉驾交通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者冒名顶替的;

  (二)举报不实,无法查实的;

  (三)举报的违法行为已经被查处的;

  (四)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条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或者恶意举报。对多次举报 失实、恶意举报的举报人,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其举报。故意捏造违法事实陷害他人、以举报为手段敲诈勒索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征信体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严格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经举报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相关信息。因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泄露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对群众举报的酒醉驾交通违法行为案件应当建立台账,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具体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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