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明公综〔2021〕76号

市局交警支队、指挥情况中心:

  根据《三明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明政办〔2020〕44号)规定,结合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市局制定了《三明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公安局

  2021年3月19日

  三明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三明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明政办〔2020〕44号)的规定,结合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发生在三明市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第三条 在市区发生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群众应及时通过报警电话、“e三明”平台、“三明110”微信举报平台举报、三明交警微信、微博平台,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警大队进行调查核实,将核实的交通违法行为录入“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将录入情况报交警支队监控中心汇总,交警支队监控中心将汇总情况报市公安局指挥情报中心,由市公安局指挥情报中心给予举报者不同的奖励。

  第四条 举报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对同一举报人一个月的奖励总额不超过300元。

  (一)举报“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奖励5元。

  (二)举报“违法占用专用车道或者应急车道的”奖励5元。

  (三)举报“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行道内停车的”奖励10元。

  (四)举报“违反禁令标志或者禁止标线的”奖励5元。

  (五)举报“客运车辆超员的”奖励50元。

  (六)举报“行经人行横道或者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不按规定避让行人的”奖励5元。

  (七)举报“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奖励5元。

  (八)举报“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加塞等候车辆的”奖励50元。

  (九)举报“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奖励5元。

  (十)举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驾驶或者遗弃车辆,离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奖励50元。

  (十一)举报“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视情况给予奖励5元至50元。

  第五条 违反《三明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或举报人是本市公安机关民警(含公安机关其他工作人员)的,不予奖励。

  第六条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奖励条件的,由三明市公安局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在每月底前将上月的奖金支付至举报人微信账号。

  第七条 举报奖励金额申报、发放工作由三明市公安局指挥情报中心负责。违法举报资料的调查核实、信息录入工作按属地管辖原则,由两区交警大队负责。

  第八条 举报人恶意举报、虚假举报,干扰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借举报之名进行诬告陷害、骗取公私财物、敲诈勒索他人的,依法严肃查处。

  第九条 参与微信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举报的奖励范围、奖励金额、奖励方式,将根据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适时调整或补充,并由三明市公安局依法对外公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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