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公安局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通知
明公综〔2017〕283号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96号)、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公综〔2016〕326号),扎实推进我市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工作,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解决历年出生未落户人员户口问题

(一)进一步明确出生落户办理事项

出生申报落户以《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婚姻状况作为常住户口登记依据,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未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人员,要当场一次性向群众发放《出生申报落户缺件书面告知单》(附件1),告知其先向助产机构或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后再办理出生申报。窗口民警对手续齐全的申请,当场受理;对手续不全的,指导申请人完备手续,不得擅自增设任何条件和程序。

1.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结:公民出生申报证件齐全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予以办理,具体业务对象范围包括:

(1)婚生子女出生申报户口登记;

(2)婚生父母离异子女出生申报户口登记:

(3)非婚生子女出生申报户口登记;

(4)持《收养证》(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的,提交收养公证书)收养子女申报户口登记;

(5)社会福利院机构收养申报户口登记;

(6)国外出生具有华侨身份回国申报户口登记。

取消年满6周岁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另外提交接生医院分娩记录、病案档案、婴儿免疫接种规划卡或亲子司法鉴定等佐证材料和报县级治安部门核准的规定。

2.县级治安部门核准办理:以下6类申报需由派出所受理核实调查后,上报县级治安部门核准后办理落户:

(1)因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无法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提供与父母的亲子鉴定证明,随父母落户的,按漏报补录办理落户。

(2)因父母死亡、失踪,无法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血亲鉴定证明,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的,按漏报补录办理落户。

(3)查找不到亲生父母,被捡拾抚养无户口人员出生申报,以非亲属关系,按事实收养落户。

(4)在国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不具华侨身份的,回国申报出生户口登记落户。

(5)在港、澳、台出生,尚未取得港澳台合法身份的,回国申报出生户口登记落户。

(6)根据现有政策无法解决的其他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无户口人员,经县级公安治安部门会商解决申报户口登记落户。

(二)特殊情形处理

1.子女出生后,父母再补办结婚证的,按婚生子女出生申报办理落户。

2.子女只与夫妻其中一方存在血缘关系,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出生申报的,按非婚生子女出生申报办理落户。

3.夫妻离婚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按婚生父母离异子女出生申报办理,根据离婚协议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随抚养方落户;随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4.夫妻离婚后出生的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有登记父母信息的,根据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子女抚养权,随有抚养权一方按婚生父母离异子女出生申报办理落户。否则,不论子女出生日期与离婚日期间隔长短,一律按非婚生子女出生申报办理。

5.非婚生子女申请随父申报,《出生医学证明》有登记父母信息的,但亲子鉴定证明该“子女”与“父亲”不存在法医学血缘关系的,原则上应随母落户。对经法院民事调解或民事判决,由抚养人继续抚养的,上报县级治安部门核准后,可以按非婚生申报办理,并以“非亲属”关系随抚养人落户。非婚生子女因父亲死亡、失踪,能够提供与祖父母血亲关系鉴定证明的,可以随祖父母申报落户。属亲生母亲身份下落不明的,参照被捡拾抚养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规定,按“非亲属”关系办理随抚养人落户。

(三)规范《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和真伪鉴定程序

1.派出所户籍窗口在受理出生申报业务时,根据《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有关规定,发现申请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不能作为户口登记的依据,应当场一次性向群众提供《出生申报落户缺件书面告知单》,并告知其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证件后再向公安机关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2.派出所户籍窗口在受理出生申报业务时,发现申请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检测板检测未通过的,应暂缓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扣留证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关于对XXX〈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函》(附件2),与证件原件一并移送本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真伪鉴定,书面反馈结果为真实的方可办理出生户口登记。

二、妥善解决户口被注销的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派出所要组织开展认真、细致的摸排工作,及时、全面地了解、掌握辖区内无户口人员的底数,依法依规分类妥善解决以下5类因户口被注销的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切实保障、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提升服务水平。

1.被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

2.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3.因2003年8月前被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

4.在2003年8月前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的回国人员;

5.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无户口的人员。

各地要通过查阅档案、入户访查、关联排查、发函协查等方式全面、细致地做好调查核实工作,既要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又要以人为本、灵活务实。对于跨派出所、跨县(区)、跨市的疑难户口问题,应由受理单位通过内部机制,主动协调涉及的另一单位配合,另一单位不予配合的,应在规定审批时限内报上级户政管理部门协调解决。上级户政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跟踪办理。对查属弄虚作假非法办理落户的,应立即注销非法办理的户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积极解决其他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一)在救助站管理机构和安置机构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

由民政部门向当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提出落户申请,经县级治安部门核准后,为符合规定的滞留人员在安置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民政部门按照一人一函的原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办理落户申请函(附件3)并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

(1)《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落户申请表》(附件4),包括落户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籍贯(无法确定的按救助机构所在地确定)、民族、人像等基础信息。

(2)发布在各类媒体和全国救助寻亲网的寻亲公告(复印件);

(3)已报请公安机关采集入库比对DNA数据的反馈结果;

(4)救助管理机构对申请落户人员进行救助的相关档案(复印件)。

(二)根据现行规定仍无法解决的其他无户口人员

原则上一人一策,实行申报对象定期报告、公安机关会商解决的户口待定原则。现行规定仍无法解决的无户口人员应提供三年以上在本地居住的证明材料,方可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填写《户口待定人员申请登记表》(附件5)。居住地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制作3份询问笔录(申请人1份,知情人2份),上报县局治安部门核准后确定为户口待定考察人员,确定为户口待定考察人员的,由居住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填写并出具《户口待定人员证明》(附件6)给申请人,告知考察期限和定期面见报告。户口待定考察期一般不超过2年,对无法提供有效知情人、关联线索或佐证信息以及推断年龄65周岁以下的成年申请对象(瘫痪表达不清、临床轻度以上智力障碍者的情形除外),考察期不得短于5年,5年内累计面见报告不得少于30次(面见报告间隔不得短于1个月)。在户口待定考察期间,户口待定人员提出急需登记户口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可以先行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加注存疑人员信息标识,继续开展调查核实,经查属虚假申报的,应当注销户口。

(三)调查核实事项

办理上述无户口人员落户时,实现居住地派出所要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询部级人口信息系统,确认申请人无户口;经刑侦部门采集生物检材进行比对,确认非被拐卖或漂白身份人员;经全国人像比对联网查询系统比对,排除重复申报户口后,上报县级公安治安部门核准后,按漏报补录办理落户手续。办理户口登记时,应在人口信息系统中加注“存疑人员”信息标识,待今后进一步核实身份后再作出相应处理。

四、认真组织开展,确保工作成效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要明确工作要求,再次组织调查摸底工作,与村(居)委会、卫计、民政部门密切联系配合,切实掌握无户口人员底数情况,登记在册并逐一通知、跟踪落户到位。要多渠道全方位开展宣传发动工作,鼓励引导群众申报户口登记,要广泛宣传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政策规定,指导群众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进行出生申报。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严格办事时限,杜绝拖拉、推诿、扯皮等不良现象发生。要严把户口登记审核关,严格廉政纪律规定,严防弄虚作假,全面落实户口登记责任追究终身制。要积极推进与卫生计生、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工作,协商制定双方工作分歧处理办法,共同把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工作做好做实。

 

附件:1.出生申报落户缺件书面告知单

      2.关于对XXX〈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函

      3.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申请函

      4.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申请表

      5.户口待定人员申请登记表

      6.户口待定人员证明

 

 

                                 三明市公安局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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