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三明市进一步完善市区城镇户籍管理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明公综〔2021〕280号

各县、市、区、三钢三化公安局、分局:

  2021年11月2日,市政府印发《三明市进一步完善市区城镇户籍管理的实施意见》(明政文〔2021〕131号),为贯彻落实好《实施意见》,市局研究制定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公安局

  2021年11月11日

   贯彻落实三明市进一步完善市区城镇户籍管理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促进三明人口集聚,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人才和劳动力资源有效流入,根据市政府《三明市进一步完善市区城镇户籍管理的实施意见》(明政文〔2021〕131号)和相关户籍政策规定,实施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落户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明确有关规定

  (一)适用对象

  1.福建省外户口或福建省内其他地市户口迁入三明市三元区、沙县区。

  2.三明9县(市)户口迁入三明市三元区、沙县区。

  (二)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

  (三)城镇人口具体包括:市、县、区所辖街道办事处区域内的常住人口;市辖区、县辖镇所辖居民委员会区域内的常住人口;市辖区、县辖镇政府驻地村委会区域内的常住人口(注:乡所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区域内的常住人口不作城镇人口)。

  (四)户口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上未记载随其共同居住迁移人亲属关系的,应出具载明亲属关系的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收养证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落户顺序及其他情形落户另需材料:申请人符合进城落户条件的,按照申请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者本地亲属、亲友处、就业单位集体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就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的顺序落户。落户时另需提交下列材料:

  1.落户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供产权证明材料;落户在租赁房屋的,另需提供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住房备案凭证、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产权证明及无房承诺书,经产权合法所有人同意并签字。

  2.投靠亲属、亲友落户的,另需提供亲属或亲友的产权证明、《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并经房产合法所有人同意并在申请报告上签字,能提供载明亲属关系的结婚证、出生证、收养证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的以亲属关系落户,否则以非亲属关系落户。

  3.落户在单位集体户的,另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落户证明、单位《集体户口簿》及无房承诺书。

  4.落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的,另需提供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同意落户的介绍信及无房承诺书。

  5.落户就业或居住地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另需提供无房承诺书。

  6.户口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上未记载随迁人员亲属关系的,另需提供载明亲属关系的结婚证、出生证、收养证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六)集体户的设立

  1.单位集体户。部队、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编制或从业人数满5人的可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由单位指定户口协管员统一负责管理。

  2.公共地址集体户。公安派出所应当确定一个实际存在地址(一般为公安派出所所址)作为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用于登记符合在本辖区内登记户口条件,但暂时无处落户人员的户口,由户籍民警负责公共地址户的登记以及日常管理。

  3.商业、办公楼集体户。以楼座为单位设立,用于登记商业、办公楼等非住宅用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亲属户口,首位商业、办公楼等非住宅用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向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时设立。

  以上集体户户成员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的,依申请可在集体户地址上设立家庭户,其家庭成员一并迁入。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1.当场办理:群众提交申报材料齐全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办结。

  2.派出所管理部门核准:派出所户籍窗口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材料。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窗口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交由社区民警调查、所长核准。业务整体办结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3.上报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核准:派出所户籍窗口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材料。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交由社区民警调查、所长审批及上报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核准;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核准的事项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材料交还派出所。业务整体办结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二、申报落户指南

  (一)购建房落户

  在我市城镇购买成套商品房(含政策性住房)、二手房(含政策性住房、自建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均可申请落户。

  申报材料:

  (1)产权证明(产证未办妥可凭经房管部门备案的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备注:在商业、办公楼等非住宅用房地址落户的,以楼座为单位设立集体户落户,集体户户成员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的,在集体户地址上设立家庭户,其家庭成员一并迁入。

  申报程序: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二)亲属投靠落户

  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岳父母、公婆、女婿、儿媳、兄弟姐妹等之间的相互投靠。

  1.夫妻投靠

  申报材料:

  (1)《结婚证》;

  (2)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2.子女投靠父母

  申报材料:

  (1)子女与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

  (3)父母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备注:1.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父母是否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限制。

  2.未满18周岁子女,父母双方已离婚,需办理投靠抚养方落户的,还应提交确定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落户;需办理投靠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3.父母投靠子女

  申报材料:

  (1)父母与子女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

  (3)子女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4.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相互投靠

  申报材料:

  (1)《常住人口落户申请表》;

  (2)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

  (4)被投靠人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投靠人属省内户籍的,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由派出所所领导核准后办理落户,5个工作日办结;投靠人属省外户籍的上报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核准,10个工作日办结。

  5.儿媳、女婿与公婆或岳父母相互投靠

  申报材料:

  (1)《常住人口落户申请表》;

  (2)儿媳、女婿与公婆或岳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

  (4)被投靠人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投靠人属省内户籍的,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由派出所所领导核准后办理落户,5个工作日办结;投靠人属省外户籍的上报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核准,10个工作日办结。

  6.兄弟姐妹相互投靠

  申报材料:

  (1)《常住人口落户申请表》;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

  (4)被投靠人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投靠人属省内户籍的,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由派出所所领导核准后办理落户,5个工作日办结;投靠人属省外户籍的上报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核准,10个工作日办结。

  (三)各类人才落户

  大中专毕业生、技术工人、专业技术人才、留学归国人员及共同居住的亲属均可申请落户。

  1.大中专招生、毕业、退学落户

  情形1.大中专招生

  申报材料:

  (1)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中等职业学校);

  (2)加盖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中等职业学校);

  (3)《录取通知书》;

  (4)《户口迁移证》或《居民户口簿》。

  备注:省内生源新生选择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的,不提交《户口迁移证》,由院校在录取新生花名册中注明,并提交《居民户口簿》,公安派出所予以办理户口网上迁移。

  申报程序:由学校提交上述材料统一向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户口迁入院校学生集体户手续。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情形2.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

  申报材料:

  (1)毕业证;

  (2)《居民身份证》;

  (3)《户口迁移证》。

  备注:迁回原籍的提供原籍《居民户口簿》,迁回现家庭户籍所在地的提供现住地《居民户口簿》及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情形3.毕业就业迁往就业地落户

  申报材料:

  (1)毕业证;

  (2)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就业协议书》《福建省公务员录用通知书》《福建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或本人依法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

  (3)《居民身份证》;

  (4)《户口迁移证》或《居民户口簿》。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情形4.大中专生退学落户

  申报材料:

  (1)《户口迁移证》;

  (2)《居民身份证》;

  (3)学校批准的退学证明。

  备注:迁回原籍的提供原籍《居民户口簿》;迁回现家庭户籍所在地的提供现住地《居民户口簿》及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2.各类人才落户

  申报材料:

  1.《常住人口落户申请表》;

  2.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之一:

  (1)大中专毕业证,

  (2)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受评批文或职称证明材料,

  (4)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学历证书;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申报程序: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属省内户籍的,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由派出所所领导核准后办理落户,5个工作日办结;属省外户籍的,上报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核准,10个工作日办结。

  (四)先进个人落户

  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享受县级以上劳模待遇)、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入选县级以上各类优秀人才及共同居住的亲属均可申请落户。

  申报材料:

  1.《常住人口落户申请表》;

  2.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之一:

  (1)劳动模范证书,

  (2)先进工作者证书,

  (3)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证书,

  (4)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入选市级以上各类优秀人才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申报程序: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属省内户籍的,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由派出所所领导核准后办理落户,5个工作日办结;申请人属省外户籍的上报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核准,10个工作日办结。

  (五)租赁落户

  在拟迁入地城镇范围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租赁经住建部门租赁备案登记的私有产权住房,且该产权住房地址无有效户籍人口的,经房屋产权人同意,承租人可以申请落户至该租赁房屋;户籍在三元区或沙县区,符合租赁廉租房、公租房的申请对象,均可办理落户。

  1.租赁私有住房落户

  申报材料:

  (1)《常住人口落户申请表》;

  (2)租赁房屋产权证明;

  (3)房屋租赁合同;

  (4)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住房备案凭证;

  (5)租赁房屋产权人《居民身份证》及同意落户声明;

  (6)承租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落户地所属的市区无合法稳定住所承诺书;

  (7)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申报程序: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属省内户籍的,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由派出所所领导核准后办理落户,5个工作日办结;属省外户籍的,上报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核准,10个工作日办结。

  2.租赁廉租房、公租房落户

  申报材料:

  (1)承租人与廉租房、公租房管理部门签订的租赁协议;

  (2)承租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落户地所属的市区无合法稳定住所承诺书;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申报程序: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六)录用人员落户

  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工作调动人员及共同居住的亲属均可申请落户。

  1.录用人员落户

  申报材料:

  (1)录用单位接收材料或者《行政介绍信》;

  (2)县级以上组织、人社、教育部门的调令(含本系统本部门单位内部调动)、签章的《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花名册》《福建省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者《福建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申报程序: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2.县级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批准引进(聘用)专业人才落户

  申报材料:

  (1)调令或者批件;

  (2)接收单位介绍信;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申报程序: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务工、就业、经商人员落户

  已办理居住证、缴纳社保、公积金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及共同居住的亲属均可申请落户。

  申报材料:

  1.《常住人口落户申请表》;

  2.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之一:

  (1)《居住证》,

  (2)缴纳社保或公积金相关材料,

  (3)工商营业执照;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申报程序: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属省内户籍的,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由派出所所领导核准后办理落户,5个工作日办结;属省外户籍的,上报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核准,10个工作日办结。

  (八)集体户设立

  部队、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从业人数满5人的可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集体户成员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的,在集体户地址上以家庭户落户。

  申报材料:

  1.批准单位成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工商营业执照;

  2.办公场所或者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产权证明;

  3.协管员《居民身份证》。

  备注: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单位集体户仅限本单位职工落户,部队集体户用于非军籍职工及随军家属落户。

  申报程序: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九)公共地址落户

  作为应落尽落的兜底措施,群众可自愿选择便于工作、生活的市区派出所设立的公共地址落户,公共地址成员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的,在集体户地址上以家庭户落户。

  申报材料:

  1.《常住人口落户申请表》;

  2.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落户地所属的市区内无合法稳定住所承诺书;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申报程序: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属省内户籍的,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由派出所所领导核准后办理落户,5个工作日办结;属省外户籍的,上报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核准,10个工作日办结。

  (十)居住登记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7日以上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公民申报居住登记时,按照居住地址类型分别办理。

  1.居住在非出租房屋(自有或亲友房屋)

  申报材料:

  (1)《福建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3)申请人居住在自有房屋的,应提供房屋产权材料、购房合同或者土地使用证、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等合法证明;申请人居住在亲友所有房屋的,应提供所居住房屋产权材料、购房合同或者土地使用证、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等合法证明。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或受理机构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2.居住在出租房屋(含单位的出租房屋)

  申报材料:

  (1)《福建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3)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填写规范,合同内容应包包含:签订合同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出租房屋标准地址、房屋租金、租赁期限、合同签订日期等),或者房屋出租人出具的住宿材料。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理机构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3.居住在单位内部(含厂房、工棚等)的,以单位(厂房、工棚)的标准地址登记流动人口

  申报材料:

  (1)《福建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3)加盖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或者用工单位证明。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理机构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4.居住在寺庙、宫观等场所的,以寺庙、宫观等场所的标准地址登记流动人口

  申报材料:

  1.《福建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3.宗教事务部门、寺庙、宫观或其居住地辖区的居(村)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内容应当包括居住人基本信息、居住地址、居住事由等)。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理机构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备注:上述事项若因申请人无法到现场的,可以委托近亲属代为办理,还需提交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十一)居住证办理

  1.居住证申领

  流动人口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可以向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委托受理机构申领居住证。按下列三种情形办理。

  情形1.合法稳定就业

  申报材料:

  (1)《福建省居住证申领表》;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3)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材料、录用(聘用)证书、社保缴纳凭证等。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理机构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上报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核准,15日内办结。

  情形2.合法稳定住所

  申报材料:

  (1)《福建省居住证申领表》;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3)自有(亲友)房屋产权材料或者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出具的住宿材料、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且加盖公章的住宿证明等。

  备注:若是居住亲友房屋的,还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声明(内容应当包括房屋所有权人与申领人的关系、申领人居住本址的情况、是否同意将其所有房屋作为申领人申领居住证的居住处所等)。其他相关材料要求请参照居住登记的材料。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理机构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上报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核准,15日内办结。

  情形3.连续就读

  申报材料:

  (1)《福建省居住证申领表》;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3)学生证或者就读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证明等。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理机构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上报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核准,15日内办结。

  2.居住证签注

  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证签发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委托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申报材料:

  (1)本人《居住证》;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3)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或连续就读材料。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理机构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受理后在5日内办结。

  3.居住证居住地住址变更

  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发生变更,可以在变更之日起,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委托受理机构申请变更。

  申报材料:

  (1)本人《居住证》;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3)居住地住址或就业、就读材料。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理机构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受理后在5日内办结。

  4.居住证主项变更

  居住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发生变更或者更正的,应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籍在我省的流动人口可直接换领居住证;户籍在外省的,应提交项目变更后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先行办理暂住登记主项变更,再换领居住证。

  申报材料:

  (1)本人《居住证》;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理机构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上报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核准,15日内办结。

  5.居住证补领、换领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申报材料:

  (1)居住证换领的提供《居住证》,丢失补领的提供申请报告;

  (2)本人《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居民户口簿》)。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理机构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上报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核准,15日内办结。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采集迁入人员信息。迁入人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父母、配偶、服务处所、职业、联系电话等信息不全的,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在办理落户时一并采集。

  (二)加强集体户管理。加强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管理,公安派出所督促辖区院校每年摸清已毕业但户口仍滞留在学校的毕业生数量、分布等基本情况,协助院校户口管理人员动员毕业生将户口迁至现居住地或原籍地。强化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口管理,责成相关单位指定专人协助管理,落实责任。单位集体户管理员应当摸清本单位集体户成员的底数,及时了解、掌握集体户户内成员是否已取得合法稳定住所,定期主动向公安机关通报有关情况,并督促已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将户口迁至现居住地,防止出现集体户口滞留问题。

  (三)规范空挂人员管理。对本市区内户口登记在拆迁地址、公共地址、集体户,或因离婚、房屋产权转移等原因暂无处迁移落户的人员,可以按本《实施细则》中的亲属投靠办理落户。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转移时,户主应到公安机关办理本户内成员的户口迁出,经公安机关动员超过30日仍拒不配合迁出的,公安派出所可将该户内成员的户口迁移至派出所公共地址以家庭户落户,并在户籍系统中予以备注,进行人员户口冻结设置。

  (四)提升窗口服务。户籍窗口接待和服务群众,必须坚持依法、公正,公开及便民利民、务实高效的原则,依规办事,热情服务,严格落实首接责任、一次性告知、延时服务等制度。各地要结合“放管服”和证明事项清理要求,对能够通过内部核查的,一律不得要求群众提供证明材料;对政府部门间已实现信息共享的,不再要求群众提供证明材料;对于能够通过承诺代替的事项,不再要求群众提供证明材料。

  (五)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三元、沙县两区,其它县(市)可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六)接通知后,请三元、沙县两地公安机关即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加强宣传,及时调整窗口服务办理须知、服务指南等,确保落地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治安支队。

  附件:1.三明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城镇户籍管理的实施意见

        2.常住人口落户申请表

        3.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声明

        4.无房承诺书

        5.福建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

        6.福建省居住证申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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