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明公综〔2021〕2号

各县、市、区、三钢三化公安局、分局,市局治安、交警、网安、禁毒、出入境管理支队,科通、宣传处:

  根据《三明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要求,市局制定了《三明市公安局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公安局

  2021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公安局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为在我市公安机关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持续“减证便民”,根据《三明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明司〔2020〕14号)要求,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力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和新时代新三明建设。

  二、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三明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逐步在全市公安机关形成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审批机制。今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三明市公安局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所列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时,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三、工作任务

  (一)编制目录清单

  以证明事项清单为基础,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编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参考范本见附件1)。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责任单位:市局治安、交警、禁毒、网安、出入境管理支队,各县、市、区、三钢三化公安局、分局

  (二)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针对不同类别的审批服务事项、证明事项的特点制作相应的告知承诺书文本(参考范本见附件2)。

  责任单位:市局治安、交警、禁毒、网安、出入境管理支队,各县、市、区、三钢三化公安局、分局

  (三)制定工作规程

  按照告知承诺制的要求,编制本警种适用的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参考范本见附件3),逐项修订审查工作细则和办事指南。

  责任单位:市局治安、交警、禁毒、网安、出入境管理支队,各县、市、区、三钢三化公安局、分局

  (四)制定核查办法

  各警种针对本警种证明事项的特点和承诺人的信用状况,制定并实施核查办法(参考范本见附件4),建立申请人承诺情况核查监管机制。

  责任单位:市局治安、交警、禁毒、网安、出入境管理支队,各县、市、区、三钢三化公安局、分局

  (五)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

  在三明公安公众服务网上设立专栏,公示告知承诺书和相关行政决定,接受社会监督。

  牵头单位:市局科通、宣传处

  责任单位:市局治安、交警、禁毒、网安、出入境管理支队,各县、市、区、三钢三化公安局、分局

  (六)加强信用监管

  各相关单位要根据现实工作需要,落实信用管理职责,负责审批服务过程中的信用信息核查、记录、推送,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接受举报,提出具体惩戒措施等工作。

  责任单位:市局治安、交警、禁毒、网安、出入境管理支队,各县、市、区、三钢三化公安局、分局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事项范围

  本方案所指证明,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本方案所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公共服务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下同)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二)坚持分类实施、区别对待

  各相关警种部门要根据依法有序、安全平稳,过程可控、风险可控的原则划定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范围。治安部门要积极推进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户籍管理业务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交警、出入境管理、治安、网安、禁毒等部门要针对各自审批业务特点,统筹考虑便民利民和公共安全管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审慎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风险较大、无法纠错或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弥补的事项,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风险不可控的涉外事项,不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三)加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

  1.明确适用对象。要注意把握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对象。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

  有条件当场查询申请人的信用记录,发现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2.及时推送信用信息。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发现的失信行为和其他信用信息,要按规定及时记录、归集,并全量推送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3.加强失信惩戒。根据虚假承诺等失信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类,依法对不同失信情形提出具体惩戒措施。

  4.防止核查扰民。尽可能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线上信用核查。无法线上核查的,应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通过行政执法协助进行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核查扰民。

  (四)强化风险防控

  1.强化核查工作。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初期,要加强对当时承诺事项的从速核查、全量核查,尽可能对所有证明事项都进行核查,最大限度降低撤销行政决定的风险。核查期间或者无法核查的,不影响作出行政决定。核查过程应记录在案。

  2.明确公示范围。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无法核查的证明事项应当公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决定和信用惩戒情况要按规定公示。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初期,告知承诺书应全量公示。

  3.堵塞工作漏洞。在全面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之前已经试行告知承诺的警种部门,要组织一次“回头看”,对承诺事项进行核查、梳理,公示按照本方案应当公示的证明事项。发现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发现应当予以信用惩戒的事项,要按照规定予以惩戒。“回头看”工作中产生的信用信息按规定推送到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4.保护个人信息。在信用核查、公示、归集和处理举报等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切实尊重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严禁侵害个人信息权益。告知承诺的内容必须包括申请人同意公安机关公示告知承诺书。公示告知承诺书时要隐藏不必公开的个人信息。

  (五)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工作

  法制、宣传及相关警种部门要做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教育工作,既要宣传公安机关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取得的成效,也要宣传公安机关惩戒虚假承诺行为的典型案例,引导群众守信践诺,营造信用承诺审批的良好环境。

  (六)确保按期完成各项任务

  1.公布目录清单。各地各警种要协同配合、因地制宜、先行先试,不搞“大锅饭”“等靠要,加快推进工作进程”。2021年1月15日前,公布第一批具体事项目录清单及有关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等。2021年5月31日前,公布第二批。

  2.强化信息报送。各地各警种按照方案要求梳理、编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制定告知承诺工作规程,修改办事指南和审查工作细则,制作告知承诺书等业务文件。上述文件请于1月14日下午下班前将电子文档发送至法制支队FTP/蓝晓锋/文件夹内,由法制支队统一报市司法局备案(各地向同级司法部门报备)。相关部门单位应在服务场所公示上述文件,同时加强对下业务指导,确保全市公安机关从2021年起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附件:1.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分类核查办法

  

附件1

         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名称

设定证明的依据

备注

           
           
           
           
           

  填表说明:1.事项名称应与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公布的事项子项名称一致;

  2.每行填写一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及有关内容。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此为参考范本,各警种应根据业务需要做必要的调整)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名(自然人):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名称(法人、非法人组织):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登记地址:       送达地址:

  代理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

  名称: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二)证明事项名称

  ……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签字(盖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公安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公安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公安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同意公安机关可采取以下方式核查:

  ……

  本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公安机关(业务公章):             申请人签字(公章)

  日期:                          日期: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公安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3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此为参考范本,各警种应根据业务需要做必要的调整)

  一、告知

  (一)在办证大厅、所队办证窗口和三明公安公众服务网等网站上公示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二)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和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确定适用对象

  申请人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受理窗口有条件当场查询申请人信用记录,发现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申请人的承诺

  (一)承诺书填写。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告知承诺书,并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1.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未曾作出虚假承诺;

  2.已经知晓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符合政务服务事项证明事项相关条件要求;

  4.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

  5.承诺意思表示真实。

  (二)承诺书生效。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签字,公安机关加盖业务公章后生效。

  (三)承诺书管理。生效的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作为公安机关作出决定的凭据,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四、受理和决定

  (一)受理

  1.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缺件告知单。

  (二)决定

  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批准决定,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

  

附件4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分类核查办法

  (此为参考范本,各警种应根据业务需要做必要的调整)

  一、证明事项核查时间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自作出行政决定起3个月内,根据相关工作规定,对申请人承诺的情况进行核查。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初期,要加强对证明事项的从速核查、全量核查、多手段核查。核查期间或者无法核查的,不影响作出行政决定。

  各警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事中事后核查或者免予核查的范围。对于免予核查的证明事项,应当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核查过程、监管工作应记录在案。

  二、证明事项核查标准

  (一)申请人是否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未曾作出虚假承诺。

  (二)申请人是否符合证明事项相关条件要求。

  (三)其他依法应当核查的内容。

  三、证明事项核查方式

  (一)线上核查。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二)线下核查。对于线上无法核查的证明事项,公安机关通过内部核查、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对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检查扰民。

  (三)监督核实。告知承诺书内容和政务服务决定应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举报承诺书内容不实的,应及时开展核实工作。

  四、核查结果处置

  公安机关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依法依规不予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行政处罚;将申请人纳入失信人名单,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对该申请人办理相关事项不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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