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公安局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明公综〔2020〕2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编办、人才办,市教育局、工信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医保局、人行三明市中心支行:

  《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三明市公安局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23日

   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以及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公综〔2020〕122号)精神,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促进城乡就业创业的落户政策。开辟租赁经住建部门租赁备案登记的私有住房落户政策通道,在城镇租赁私有住房且稳定就业创业半年以上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以在就业创业地公共地址上落户,房屋所有人同意的,也可以在租赁住房落户。促进“宜乡则乡”就业创业,在已完成农村权益确权的地方,农村籍院校毕业生和返乡就业创业的各类人才,可以投靠父母落户,也可以在就业创业地公共地址落户。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住建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全面放开先进模范人物和各类人才、技能人才落户限制。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功勋荣誉获得者、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省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在明工作入选的国家人才(科技)计划、省级人才计划的人才,经认定的省级高层次人才(特级和A类、B类、C类),以及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营业执照的;在居住地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享受县级以上劳模待遇的人员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居住地或者就业地落户,允许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全面完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对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保留其组织成员资格。全力做好农村地籍房屋调查工作,推进落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力争2020年完成辖区内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发证率达90%以上。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按照相关规定,保留应享有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等各项惠农政策。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促进随迁子女享有平等教育权利。持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贯彻落实《三明市推进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九条措施》,推动新开工建设一批公办幼儿园,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在三明市区率先探索实行非“三统一”人员子女积分入学办法,合理设置积分条件,确保符合《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基本要求的随迁子女能够应入尽入。流入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开放,避免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要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民办学校教育服务安排就读。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后就地升学需求。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推出更有力的住房服务保障举措。健全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将公租房保障范围扩大到非户籍人口,进一步加大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筹建公租房力度,对符合本地区重点发展产业需求的低收入劳动者和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保障住房实物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供给机制,满足合理消费购买,增强承租住房能力,建立健全公租房分配信息公开和退出机制,确保供应体系运行公开、公平、公正。运用全省统一标准的私有住房租赁备案登记制度和信息服务平台,采取有效手段,大力提升私有住房租赁备案登记率,推进私有住房租赁网签备案业务网上办理。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促进更广泛充分的就业。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补贴制度,对城乡劳动者(含外地入明人员)经培训取得相关证书的,按规定提供培训补贴。持续开展送政策、送指导、送服务,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农业转移人口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推进“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发挥市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系统和“三明就业和人才公共服务”微信公众号作用,为各类求职者提供更为便捷的公共就业服务,统筹提升就业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规划,在贯彻落实好《三明市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若干措施》及配套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完善各类人才引进激励机制,制定出台更加适应本地区现代产业发展需求的高技能人才、紧缺急需人才住房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依托三明市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系统,实现人才认定、安居保障、子女入学等政策事项便捷申报,面向各类人才、企事业单位提供“一网式”、全时段、“一站式”查询、办理服务。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优先购买或租赁限价商品住房、公租房或实行相应的货币化补贴。支持技能人才聚集的工业园区(含开发区、高新区、台商投资区等),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以公租房的形式建设人才公寓。鼓励工业园区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普惠性幼儿园和托育园。对高技能人才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居住在工业园区公租房的高技能人才子女可享受同等就学待遇。

  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教育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推动居住证制度扩面提质。全面落实将缴纳医社保、就业登记、劳动合同、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时间纳入居住证登记时间认定范围。对于办理居住登记时间未满半年的流动人口,可提供能证明本人在当地实际居住、就业超过半年的佐证材料,如连续时间满半年的医社保缴费记录、载明合同起止日期的劳动合同、载明登记时间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等办理补充居住登记后,申领居住证,确保有意愿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全部持有居住证。做好《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为促进居住证持有人享有高效便捷的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在我市城镇居住地办理居住证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凭本人自愿,可以在城镇居住地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居住证持有人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免费提供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咨询,优生健康检查,口服避孕药具和其他避孕药具等生育健康服务。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司法局、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住建局、文旅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的力度。各县(市、区)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农业转移人口逐步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各县(市、区)要统筹省级奖励资金和自有财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确保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完善城镇建设用地建设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科学有序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对进城落户人口的用地需求予以重点保障。坚持节约集约原则,综合考虑现状人均城镇建设用地等因素,对进城落户人口实行差别化的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标准。市级在下达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充分考虑各地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规模和持有居住证人口数量等因素,专项安排奖励指标。优先保障进城落户人口住房用地,合理安排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用地、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和必要产业用地,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单独组卷,单独报批,应保尽保。对盘活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农业转移人口的项目用地。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探索建立更加科学的公共资源配置机制。突破户籍限制,突出保基本、保民生,引导鼓励各地以居住证为载体,全方位构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紧缺公共资源差异化提供机制,逐步增加以持有居住证人口数量在基本公共服务配置的考量比重,以居住年限、缴纳社保年限、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等为指标,建立紧缺公共资源供给分配积分制管理机制,合理缩小基本公共服务与紧缺公共资源供给之间的待遇差,引导非户籍人口在居住地长久定居发展,提高非户籍人口落户积极性。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推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推进措施落实,加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确保农业转移人口进得来、留得下、有保障、能发展。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理清现行不符合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均等化要求、不利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和管理方式,积极探索,不断研究推出新的改革创新举措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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