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公安局 三明市教育局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明公综〔2017〕254号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7〕1号)精神,现就全面放开我市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户口迁移条件和推进居住证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一)实行高校录取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

  1.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院校”)设有集体户的,应确定一名校领导分管户籍管理工作,一名工作人员担任户籍协管员,负责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对本校集体户口、暂住户口进行登记管理。院校、公安派出所应协调配合,采取校园网通知、张贴公告等多种方式,公布户口办理指南、联系方式等,做好入学新生户口落户、毕业生户口迁移等有关工作。

  2.院校录取的新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凭《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其中:属省外院校录取的,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办《户口迁移证》;属省内院校录取的,向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申办户口迁移。

  3.院校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或退学)离校时,公安派出所应当向院校收集汇总学生毕业情况,将已毕业(结业、肄业或退学)学生户口迁出学生集体户。其中:已落实就业创业单位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者迁入就业创业地;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将户口迁回原籍。

  (二)全面放开在城镇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技术工人落户限制

  1.大中专毕业生在三明就业,只要愿意到三明落户的,无条件给予落户。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不论是否找到用人单位,可申请将户口落在就业单位集体户或寄挂在亲友家或当地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集体户。还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

  (3)《毕业证书》;

  (4)《报到证》:其中已就业的提供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未就业提供待就业报到证。

  2.在我市就业创业的留学归国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就业创业地。还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留学人员来闽工作通知书》,或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和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学历证明材料;

  (4)与我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在我市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凭证(或本人在我市依法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

  3.在我市就业创业并经我市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证的初级工以上(含)《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就业创业地。还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4)福建省职业资格工作网(www.fjosta.org.cn)查询打印的相应信息记载的初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材料。材料有疑义的,受理、核准民警应登录福建省职业资格工作网(www.fjosta.org.cn)进行核实。

  二、进一步放宽在城镇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落户条件

  (一)在市区或城镇投资兴业的各类经济实体,只要取得工商执照,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到投资地落户。

  (二)各类企事业单位招收的外来务工人员,已连续工作满二年以上,暂住满二年的或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均可申请落户。

  (三)凡在我市城镇务工的人员,能提供6个月以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证明材料的可以申请落户。

  以上落户办理所需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申请人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工商执照;

  (2)体现连续暂住满二年的《居住证》;

  (3)签订连续二年以上劳动合同;

  (4)提供6个月以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之一的证明材料。

  三、全面取消先进个人户口迁移准入限制

  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享受县级以上劳模待遇)、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入选市级以上各类优秀人才的,可以在城镇自由申请落户。办理所需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申请人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劳动模范证书或先进工作者证书或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证书;

  (2)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入选市级以上各类优秀人才的各类人才的证明材料。

  四、进一步落实居住证发放工作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16〕130号)要求,加强户籍窗口建设,设立便民服务设施,落实各项服务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并把细化办事须知,减化申报材料和简化审批程序落实到办理居住证日常工作中,同时大力宣传《居住证暂行条例》《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宣传实施居住证制度的重大意义,让广大群众准确解读居住证制度的主要内容、办理居住证的流程、基本权利和义务,为实施居住证制度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有效提升社会公众对居住证制度的知晓度,扎实做好居住证的制发工作。全市各派出所全覆盖设立居住证申办窗口;各县、市、区统一设置居住证集中制证点,有条件的,在县级集中制证基础上增设派出所应独立制证点,确保让群众按时、快捷领取居住证。

  五、有关办理落户的事项说明

  申请人符合进城落户条件的,按照申请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者本地亲友处、就业单位集体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就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的顺序落户。落户时另需提交下列材料:

  1.落户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供房产证明材料;落户在租赁房屋的,另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产证明,经房产合法所有人同意并在申请报告上签字。

  2.投靠亲友落户的,另需提供亲友的产权证明、《居民户口簿》,并经房产合法所有人同意并在申请报告上签字,能提供载明亲属关系的出生证、公证书等有效法定证件、司法文书或户籍档案的以亲属关系落户,否则以非亲属关系落户。

  3.落户在企事业单位集体户的,另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落户证明及单位《集体户口簿》。

  4.落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的,另需提供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同意落户的介绍信。

  5.落户就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另需提供无房证明。

  合法稳定住所指: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



              三明市公安局   三明市教育局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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