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赋予的职责,组织、领导和指挥全市公安工作。
(二)负责组织情报信息搜集研判工作,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公安机关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制定对策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市公安机关预防和侦查犯罪活动,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
(四)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置和查处重大治安事件与治安事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管理道路交通、危险物品、人口户籍、居民身份证、消防、出入境和外国人在明有关事务。
(五)负责警卫来明视察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及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等特定人员。
(六)负责指导和监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的保卫队伍建设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七)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市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等公安监管场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刑罚执行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的技术侦察、刑事技术、网络技术侦察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全市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和安全监察工作。
(九)负责管理全市公安系统被装、装备、科技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指挥通信系统建设工作。
(十)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的禁毒工作;承担市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法制建设和执法活动;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安队伍建设、人事管理、教育训练、宣传、督察、财务和内审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协助管理县(市)公安局领导班子。
(十二)管理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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